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巧檢一部刑訴〔2020〕17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532123198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釋放,次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5日被我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害人家屬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駕駛云E****8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巧某某**鎮(zhèn)**村**社運載600匹小沙磚至**街上,15時50分許,該車行駛至巧某某**鎮(zhèn)**村**社**小學路段過減速帶時車子仰翻砸壓到路邊行人易某某,造成易某某受傷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陳某某與死者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了損失,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事故車輛信息,稱量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據(jù)、證明、諒解書;2、證人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尸體檢驗報告,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書;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學英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陳某某被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2份、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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