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梅檢刑訴〔2020〕164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426198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縣,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花園**幢**室。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某聯(lián)系莊某某(另案處理),由莊某某在三明市內向李某某、林某某、阮某某(均另案處理)收購辦理的公司資料(包含營業(yè)執(zhí)照、結算銀行卡、銀行U盾等),后將上述公司資料轉賣給他人。經查證,被告人陳某某共買賣公司資料12套,其中營業(yè)執(zhí)照12本,有效結算銀行卡12張。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區(qū)**花園**幢**室被民警抓獲。民警在被告人陳某某處查獲其非法持有的他人銀行卡2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銀行開戶材料、銀行交易明細、身份證明材料、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莊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12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4張,數(shù)量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艷琪
?????????????????????????????????檢察官助理:余??芊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十五冊,光盤三張;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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