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831994********,廣東省汕頭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qū)**鎮(zhèn)**鄉(xiāng)**片**橫巷**號。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1241965********,江西省大余縣人,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住江西省上高縣**街道**路**號**棟**單元**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經(jīng)潮州市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8時許,駕駛粵D4****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潮州市湘橋區(qū)安黃公路自西往東行駛至六畝村前路口時,適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該處自南往北沿人行橫道通過路口,因被告人陳某某駕車上路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讓行,且對路面動態(tài)注意不夠,遇情況措施不及時,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加之被害人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下車推行,致兩車發(fā)生碰撞后王某某摔倒在地;在王某某倒地瞬間,適有行駛在被告人陳某某后方的被告黃某某駕駛粵UR****號小型普通客車,通過該處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讓行,沒有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且對路面動態(tài)注意不夠,遇情況措施不及時,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粵UR****號小型普通客車碾壓王某某的身體,事故造成王某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三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陳某某及黃某某共同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應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jīng)潮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王某某符合重型顱腦損傷并引發(fā)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供述筆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相關的書證等為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潮州市湘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樹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隨案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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