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涪檢刑訴〔2020〕81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長壽區(qū),公民身份號碼512323196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水利有限公司**水廠副廠長,住重慶市涪陵區(qū)**道**號**幢**單元**。因涉嫌犯盜竊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涪陵區(qū),公民身份號碼512301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經商,住重慶市涪陵區(qū)**組**號。因涉嫌犯盜竊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涪陵區(qū),公民身份號碼512301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經商,住重慶市涪陵區(qū)**組**號。因犯窩藏罪,1999年8月5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8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陳某某、雷某某、胡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某是**水利集團**水廠的副廠長,負責龍橋北拱社區(qū)居民的水管維修。其在維修水管時發(fā)現北拱山上有一條備用供水管道,后與**再生資源回收站**店的被告人雷某某、胡某甲商議,決定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讓二人收購。后陳某某與雷某某到水管現場查看,二人明知不是陳某某私人能處理的水管仍然分別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17日,由陳某某安排工人倪某某位于龍橋街道北拱居委二環(huán)路背后山上打鼓堡的水管現場幫雷某某拆卸管道,胡某甲聯(lián)系搬運工人搬運水管,將涪陵龍橋街道北拱居委一組的一條價值人民幣11055.6元的備用水管盜走,后雷某某、胡某甲銷贓部分水管,獲贓款人民幣6350元,其中陳某某分得贓款人民幣6000元,胡某甲和雷某某分得贓款人民幣人民幣350元。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在涪陵區(qū)**街道**再生資源回收站**店被涪陵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接涪陵區(qū)公安局龍橋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陳某某退賠贓款人民幣10705.6元,雷某某和胡某甲退回贓款人民幣3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胡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雷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證意見;
6.現場勘驗,指認、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雷某某、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雷某某、胡某甲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盜竊犯罪中,陳某某和雷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是主犯;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胡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雷某某、胡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適用緩刑;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適用緩刑;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興亮????
????????????????????????檢察官助理??楊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重慶市涪陵區(qū)**道**號**幢**單元**。聯(lián)系電話:1871703****;被告人雷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重慶市涪陵區(qū)**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09874****;被告人胡某甲現取保候審于重慶市涪陵區(qū)**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21246****。
2.案卷材料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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