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張江刑訴〔2020〕152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31982********,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qū)**路**弄**號**室。
被告人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3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qū)**鎮(zhèn)段**村**號。
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4月7日均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起至4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錢某某,通過在“哈靈麻將”APP上創(chuàng)建親友圈,以組織管理者身份在微信上招攬參賭人員進入該親友圈,組織沈某某、莫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等20余人以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并以每局麻將收取人民幣5元、10元臺費的方式非法獲利,二名被告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卡,被告人陳某某主要負責招攬賭客及收取臺費,被告人錢某某主要負責招攬賭客及結(jié)算賭資,二人平分所獲臺費。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累計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分別在住處被抓獲,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沈某某、莫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向海林、盛某某、周某某、袁某某、孫某某、張某甲、羅某某、歐某某、應某某、王某乙、施某某、楊某某、張某乙、李某某、張海兵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招攬上述人員加入“哈靈麻將”APP親友圈并組織他們參與網(wǎng)絡賭博活動、被告人陳某某主要負責收取臺費、被告人錢某某主要負責賭資結(jié)算等事宜的事實。
2.經(jīng)賭客辨認的微信支付賬單截圖、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賭客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清點記錄、相關(guān)“哈靈”軟件手機截圖等,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創(chuàng)建的親友圈情況、賭客之間的賭資轉(zhuǎn)賬情況、賭客與被告人錢某某、陳某某之間的賭資結(jié)算情況及支付臺費情況。
3.經(jīng)被告人錢某某、陳某某確認的微信支付賬單明細、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工作情況、清點記錄,證實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收取臺費非法獲利的情況。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證實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錢某某處扣押手機1部、從被告人陳某某處扣押手機3部的事實。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涉案參賭人員均已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6.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的到案情況。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二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8.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照片,證實部分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被告人錢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網(wǎng)絡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錢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錢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井翠翠
?????????????????????????????????檢察官助理:沈依一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錢某某現(xiàn)均羈押。
2.公安機關(guān)偵查卷宗四冊。
3.《量刑建議書》一式二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一份。
4.相關(guān)法律條文。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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