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內威檢訴刑訴〔2020〕68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41965********,漢族,四川省威遠縣人,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現住威遠縣廣場街**號**棟**單元**樓**號,2017年8月24日因犯容留賣淫罪被威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3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劉洪,系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41965********,漢族,四川省威遠縣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威遠縣**鎮(zhèn)廣場街**號**棟**單元**樓**號,2018年11月30日因容留他人賣淫被威遠縣公安局行政罰款500元。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41963********,漢族,四川省威遠縣人,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威遠縣**鎮(zhèn)**村**組,1987年12月4日因犯搶劫罪被威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威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經營管理位于威遠縣嚴陵鎮(zhèn)廣場街的“大眾招待所”,并聘請李某某在大眾招待所上班,負責打掃衛(wèi)生和招呼安排客人等工作。2019年11月22日至28日期間,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為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容留沈某某、何某某在招待所的108號、109號房間內從事賣淫活動。期間由陳某某負責聯(lián)系、管理賣淫婦女并抽頭,李某某在陳某某不在旅館時負責為賣淫婦女招攬嫖客并向嫖客介紹賣淫婦女,同時做好賬目,周某某在陳某某不在旅館時安排李某某招呼、安排嫖客。陳某某從沈某某等人每次賣淫獲取的收費中,抽取20元費用。自2019年11月22日至28日,沈某某共從事賣淫活動149次,何某某共從事賣淫活動5次,陳某某從中共抽取約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視頻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成容留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陳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5000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3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姜學峰
檢察官助理:黎源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威遠縣看守所;
周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65907****;
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78323****;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光盤1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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