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19〕11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1261978********,漢族,文盲或半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住永善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1221994********,回族,文盲或半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住永善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時間:2019年9月11日至10月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補充偵查(時間: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陳某甲(已判同案犯)在永善縣**多次零星販毒。其中,2018年2月份,陳某某、劉某某、陳某甲在新拉販賣0.12克毒品零包給黃某某,獲利150元;2018年10月份,陳某某、劉某某、陳某甲在***旁販賣毒品零包給周某某,獲利100元;2018年9、10月份兩次販賣毒品給茍某某。一次在陳某某住處販賣毒品零包0.16克,獲利200元;一次在**販賣毒品零包,獲利200元。本案多次零星販毒活動中,被告人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被告人陳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被告人陳某某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構成累犯。被告人陳某某毒品犯罪被判過刑,再次毒品犯罪,屬于毒品再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口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證人黃某某、周某某等人證言;
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供述與辯解;
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六十五條、三百四十七條、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四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六個月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在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劉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永善縣看守所。
2.案卷4冊、光碟6張、散件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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