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7281979********,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學,農(nóng)民,戶籍地貴州省羅甸縣**鎮(zhèn)**村**號,住慈溪市**鎮(zhèn)**大道**號*。2001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7年4月因盜竊被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后于2015年6月14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4198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個體戶,戶籍地浙江省永嘉縣**鎮(zhèn)**村**號,住慈溪市**鎮(zhèn)**村**號*。于2019年12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徐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陳某某經(jīng)與被告人徐某某商議,將一臺具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放于被告人徐某某所經(jīng)營的位于慈溪市**鎮(zhèn)**路**號的**手機店內,供賭客吳某某、陳某某、莫某某等人進行賭博,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某、徐某某均分得0.5萬余元。
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財物專用票據(jù)、支付寶轉賬記錄、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吳某某、陳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
5.鑒定意見: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合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告人陳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賀剛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在慈溪市**鎮(zhèn)**村**路住所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88815***)。
2.案卷及證據(jù)材料二冊。
3.量刑建議書五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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