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甲全(自報),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8197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銅梁縣,住銅梁縣**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普寧市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3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全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0時某某,被告人陳某甲全在普寧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的出租平房家中,因其飼養(yǎng)的貓?zhí)蛄伺c其合租出租屋的被害人郭某某的菜盤,而發(fā)生口角引起打架,雙方相互毆打,致雙方不同程度受傷。經普寧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傷已構成輕傷二級;陳某甲全所傷已構成輕微傷。
后于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陳某甲全經傳喚到普寧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接受調查,如實交代其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2.提取筆錄、扣押清單;3.普寧市華僑醫(yī)院入院記錄、普寧市華僑醫(yī)院手術記錄;4.現(xiàn)場照片;5.人口信息;6.證人證言高德容、鄧愛美、郭芷嫚、劉芳利、劉某某、趙某某的證言及辨認;7.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及辨認;8.被告人陳某甲全的某某及辨認;9.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全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全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本頁無正文)
檢察員:王x娜
(院?。?/span>
附:
1.案卷材料共2冊。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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