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浦檢訴刑訴〔2020〕756號
被告人陳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224261994********,穿青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理發(fā)店員工,出生于貴州省納雍縣,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街道**南路**幢**室(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納雍縣**辦事處**村**組)。被告人陳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貴族省納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陳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故意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因工資之事發(fā)生矛盾,后陳某于8月11日凌晨持水果刀至本區(qū)**街道**西路**號巷內**理發(fā)店員工宿舍,將被害人劉某某捅傷。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已達輕傷二級。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刑事攝影照片、辨認筆錄、現場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證鑒定室制作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于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陳某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等等規(guī)定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斌
檢察官助理:馬林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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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現羈押于南京市浦口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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