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499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8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鎮(zhèn)**村。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年11月19日被樂清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至樂清市淡溪鎮(zhèn)新石角龍村路上,盜竊被害人周某甲的一輛人力三輪車。
2.2019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至樂清市淡溪鎮(zhèn)四都工業(yè)區(qū)路上,盜竊被害人倪某某的一輛人力三輪車。
3.2019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至樂清市淡溪鎮(zhèn)天雁小區(qū)公開欄附近,盜竊被害人周某乙的一輛人力三輪車。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至樂清市淡溪鎮(zhèn)天雁小區(qū)路上,盜竊被害人張某某的一輛人力三輪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終止通知書、犯罪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刑事判決書、犯罪檔案資料、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馮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倪某某、周某乙、張某某、周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海光
????????????????????????????????????????2020年6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羈押于樂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工作記錄表》壹份
5.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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