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龍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村**號。2007年6月1日因尋釁滋事罪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7日因毆打他人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兩百元;2016年6月22日年因詐騙罪被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于2019年2月18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龍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龍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時許,林某某(已判決)酒后因瑣事和被害人楊某某在龍港市**KTV發(fā)生沖突。被人勸阻離開后,林某某為發(fā)泄情緒,糾集被告人陳某某及李某某(已判決)、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持砍刀、鋼管在龍港**酒店前毆打被害人楊某某。被害人楊某某頭部被林某某用砍刀砍傷,被告人陳某某因他人阻攔未砍到楊某某。本案民事部分已調解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釋放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病歷材料、情況說明、戶籍信息;
2.證人證言:證人闕某某、陳某乙、應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結伙持兇器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少蕓
檢察官助理:謝彬彬
2020年9月11日
??????
????????????????????????????????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在蒼南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