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彭檢二部刑訴〔2020〕264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無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四川省彭州市人,原戶籍所在地:彭州市**鎮(zhèn)**村**組。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彭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搶劫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彭州市新彭郫路高鐵步行街站路段輔路邊,采取勒脖子、毆打方式,強行將被害人袁某某白色iPhone8手機一部搶走,并造成被害人袁某某人體損傷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扣押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創(chuàng)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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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補充證據(jù)20頁,光盤2張,
??????提訊證、換押證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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