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二部刑訴〔2020〕1310號
被告人陳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7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鎮(zhèn)**村**號。2008年3月因犯賭博罪被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4年1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后于2017年11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0年5月7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因身體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24197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地浙江省新昌縣**街**號。1997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4年4月因犯賭博罪被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4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因身體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7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鄉(xiāng)**村**號。2012年5月因犯賭博罪被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因身體原因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金某某、王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至11日期間,被告人陳某、金某某伙同俞某甲(均已判決)等人,多次在本市海某某龍觀鄉(xiāng)章圣寺水庫旁邊的竹林里、“龍灣華庭”別墅區(qū)的爛尾樓里、觀頂湖水庫旁邊的樹林里等地,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組織他人以硬牌九形式進行賭博,并由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已判決)尋找賭博場地,許某某、俞某乙、林某某(均已判決)負責接送賭客,張某某、洪某某(均已判決)等人負責招攬賭客、烘托氣氛,洪某某安排王某乙(已判決)為賭場接送賭客。期間賭場抽頭獲利達人民幣三萬余元。
經查實,被告人王某甲確已準備去投案,后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9年9月4日、11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陳某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1月6日,在被告人陳某的舉報、帶領下,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抓獲了徐某某,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向浙江省新昌縣公安局檢舉石某某冒充其進行詐騙,同月21日,金某某向公安機關提供石某某所在位置,隨后公安機關將石某某抓獲,同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勸投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案件情況說明書、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戶籍證明、逮捕證、立案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俞某甲、王某乙、許某某、林某某、俞某乙、張某某、洪某某、陳某甲、梁某某、江某某、曹某某、王某丙、單某某、王某丁、應某某、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金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金某某、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金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金某某、王某甲均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金某某、王某甲均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條的規(guī)定,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金某某有立功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園
檢察官助理:周理棟????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陳某、王某甲現被取保候審;
2、隨案移送卷宗肆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3、其他材料詳見隨案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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