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獅檢一部刑訴〔2020〕562號
被告人陳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5197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均為江西省永修縣,現(xiàn)住永修縣**鄉(xiāng)**村**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2015年8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石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石獅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石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陳某明知“八月”(另案處理)欲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在石獅市區(qū)提供其名下的**銀行卡等5張銀行卡給“八月”并從中獲利人民幣960元。2020年7月至8月間,前述5個銀行賬戶共接受非法錢款人民幣5234199.92元,其中包含萬某某、徐某某被他人(另案處理)通過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人民幣23328元。
2020年8月20日23時許,公安人員在石獅市**街道**路**號**公寓**室抓獲被告人陳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工作說明、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萬某某、徐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
4.電子數(shù)據(jù):石獅市公安局提取的銀行交易流水。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紀英藝
檢察官助理黃永福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現(xiàn)羈押于石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款: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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