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平檢公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陸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52524194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廣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南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平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平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甲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13時許,被告人陸某甲酒后駕駛小型電動汽車由平南縣**鎮(zhèn)**村**圩往**屯方向行駛,途經(jīng)平南縣**鎮(zhèn)**村**屯路段時,與陸某乙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又與劉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公安機關接報警后在六陳醫(yī)院對陸某甲抽取了血樣,經(jīng)鑒定,陸某甲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93.2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2.被害人陸某乙、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陸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檢驗報告、乙醇含量檢驗報告;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南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劉清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陸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趶V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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