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崇檢刑一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841983********,漢族,高中文化,打工,戶籍地在江蘇省海門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陸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陸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陸某某在位于本市崇川區(qū)**城**幢**室的南通**網絡傳媒有限公司辦公室,以謊稱能幫助被害人劉某某入股南通**網絡傳媒有限公司20%股份的名義,通過支付寶收取形式,騙取被害人劉某某入股費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陸某某后將該騙得的贓款用于自己揮霍。
?被告人陸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的贓款人民幣20000元已退現(xiàn)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陸某某的戶籍資料、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調取證據清單及附件照片等書證、物證;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詐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華?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住處;
2.?全部案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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