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1〕10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5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暫住南通市崇川區(qū)**公園項目**工地宿舍(戶籍地南通市海門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陸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陸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陸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時許,在南通開發(fā)區(qū)**路**魚館前臺,被害人茅某某脖子上的一根足金項鏈被其妻拉斷掉地,其中一段項鏈滾落到正經過此地的被告人陸某某腳邊,被告人陸某某遂將該段足金項鏈竊走,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7026元。
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盜竊犯罪事實。被告人陸某某所竊物品已發(fā)還給被害人茅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偵查機關提供的被告人陸某某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茅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通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5.偵查機關提供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湯鶴新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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