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公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陸某某,綽號:“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2301982********,壯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金秀縣,住金秀縣**鎮(zhèn)**村**屯**號。因犯搶劫罪,2001年4月4日被金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11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金秀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因犯盜竊罪,2013年10月11日被金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2016年12月19日被金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8年3月4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2018年7月30日,被金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9年1月3日刑滿釋放。
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18日被金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7月22日被金秀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秀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向律師出示了相關的證據(jù),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陸某某竄到金秀縣**鎮(zhèn)**村**屯30號羅某某家,將一樓房間內(nèi)1300元現(xiàn)金盜走。
2、2019年3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陸某某竄到柳州市柳南區(qū)**村**號莫某某家實施盜竊,在盜竊過程中被莫某某家人當場抓獲。
3、2020年6月17日8時許,被告人陸某某竄到金秀縣**鎮(zhèn)**旁吳某某家,將一樓房間內(nèi)的一部蘋果手機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的手機價值人民幣4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未滿五年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陸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jù)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某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敏詩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金秀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據(jù)目錄、訊問筆錄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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