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四部刑訴〔2020〕248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5231974********,漢族,職高文化,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住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鎮(zhèn)**村**村**小組**號。被告人陸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14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9日由本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陸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凌晨0時30分左右,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E8****小型普通客車從蘇州市吳某某木瀆宏易欣飯店出發(fā),沿靈天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蘇福路,當行駛至蘇福路82號燈桿路段時,與李某某所駕號牌**號人力三輪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李某某、人力三輪車乘客馬某某、閔某某受傷。在該起事故中,被告人陸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李某某、閔某某、馬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經鑒定,被告人陸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mg/100ml;蘇E8****車損價值人民幣538元,人力三輪車車損價值人民幣819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陸某某明知他人報警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事后,被告人陸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李某某、閔某某、馬某某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駕駛證等;
2.證人袁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閔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6.視聽資料:抓獲并提取被告人陸某某血樣的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淑蓉?
檢察官助理??:?韓蘇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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