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瑤檢刑訴〔2020〕1205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21992********,漢族,初中文化,系合肥**科技電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鎮(zhèn)**村**組,住合肥市高新區(qū)**街**棟**室。2011年1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時許,被告人陸某某酒后駕駛皖******號小型轎車,沿合肥市瑤海區(qū)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一環(huán)下穿橋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
經(jīng)檢測,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3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駕駛證、行駛證信息、刑事判決書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頻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珠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電話號碼:1520560****?
2.案卷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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