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文檢一部刑訴〔2020〕232號
被告人陸某某,女,彝族,1991年**月**日生,中專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11991********,預備黨員,云南省文山市人,戶籍地文山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文山市**小區(qū)**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陸某某駕駛文山**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所有的云H*****號小型轎車沿文山市螞新線自北向南方向行駛,?8時41分許,行駛至文山市螞新線***中寨路口處時,陸某某駕駛車輛以不低于41km/h的速度上坡轉左彎過程中車輛側滑失控,致其所駕駛的車輛前部碰撞到路外石雕及坐于石雕底座上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車輛及路外石雕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陸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陸某某主動報案,在現(xiàn)場等候處置。于2020年1月10日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52038元。
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肇事車輛(附照片);2.書證: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置,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陸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梅
檢察官助理:李玉華
(院?。?/span>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陸某某取保候?qū)徳诩掖?,?lián)系電話:181876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共計185頁。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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