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賓檢刑訴〔2019〕508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85********,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廣西賓陽縣賓州**村**隊**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賓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93********,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廣西賓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賓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84********,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廣西賓陽縣賓州**村**隊**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賓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84********,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廣西賓陽縣賓州**村**隊**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賓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賓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7時許,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刑偵大隊民警在南寧市**區(qū)**路與**路附近抓獲正在實施網絡詐騙的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當場查獲五部作案手機。經查,案發(fā)當天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利用手機登陸QQ號冒充學生以報名培訓班需交培訓費為由向家長發(fā)送詐騙信息,并以此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指定管轄決定書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訊問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的筆錄;
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
4.視聽資料:搜查視頻;
5.電子數據:電子證據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賓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娜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現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偵查卷)壹冊,光盤拾伍張及被告人陸某某、吳某某、黃某某、韋某某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隨文移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