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2226號
被告人陸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6241986********,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陸某此前因犯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又二次在本市橫瀝鎮(zhèn)實施盜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4月22日5時20分許,被告人陸某去到本市橫瀝鎮(zhèn)村頭村村頭市場門口的停車場,偷走被害人楊某甲的一輛藍色美運牌電動三輪車(價值約2500元),后將該車賣掉。
2、2020年5月4日6時許,被告人陸某去到橫瀝鎮(zhèn)田饒步村生態(tài)路88號,偷走被害人楊某乙的一輛天藍天電動三輪車(價值約2500元),后將該車賣掉。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陸某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周某某等證人證言,楊某甲等被害人的陳述,鑰匙等物證,抓獲經過等書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陸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無視國法,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此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陸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有勝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陸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看守所。
2、??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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