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刑訴〔2020〕528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1198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信宜市,住**鎮(zhèn)***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9年6月5日刑滿釋放;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F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3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陸某某騎著一輛電動車途徑本市**鎮(zhèn)***路**巷**大廈后門樓梯口處時,發(fā)現被害人趙某某的一輛江南才子牌電動車(價值1967.81元)停放該處,該電動車上有一塊中天動力牌鋰電池(價值2916.67元,該鋰電池系趙某某向被害人張某某借用),陸某某遂將趙某某的電動車盜走騎到**鎮(zhèn)**社區(qū)**街***號旁邊的巷子隱藏,后將該電動車的鋰電池拆下并盜走,再將該電動車丟棄在巷子內。后被害人趙某某根據電池的定位在上述地點找回被盜的電動車。
經偵查,2020年9月2日17時許,公安機關在東莞市**鎮(zhèn)***路抓獲陸某某,從陸某某的電動車上起獲被盜竊的一塊鋰電池。破案后,起回的鋰電池已發(fā)還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鋰電池;2.書證:到案經過等書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等筆錄:現場勘查材料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滿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官:勞業(yè)展?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含光盤三張)和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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