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縣檢一部刑訴〔2020〕230號
被告人阿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331998********,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住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8日被高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331997********,彝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住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8日被高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1331993********,彝族,小學肄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住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8日被高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與阿某丙、阿某丁在高縣慶符鎮(zhèn)**火鍋店吃火鍋。期間,阿某丙到隔壁桌向方某甲、羅某某、方某乙、王某某等人敬酒,在方某甲回敬酒時,被告人阿某甲用手摸方某甲臀部,后又在火鍋店外分別對方某乙、王某某進行摸和抱,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用拳頭并分別持菜架、啤酒瓶對羅某某、郝某某、方某甲等人進行毆打,致羅某某、郝某某、方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公安機關趕至現(xiàn)場后將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帶回公安機關。經(jīng)鑒定,方某甲因外傷致左前臂挫傷評定為輕微傷;郝某某因外傷致左顳部頭皮挫傷評定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書證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蕓
檢察官助理:李林沖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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