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高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1011997********,維吾爾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吐魯番市高昌區(qū),住**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吐魯番市高昌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吐魯番市高昌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吐魯番市高昌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時25分左右,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駕駛新A*****車牌的白色現(xiàn)代小型汽車沿著高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古州加氣站南面20米處時,車刮擦路中間的護欄,后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0年1月19日,經(jīng)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依某某、亞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吐魯番市高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甄世磊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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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已取保候?qū)彙,F(xiàn)住**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公安卷2冊、檢察卷1冊。
3.起訴書8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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