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刑訴〔2020〕251號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30121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住本縣**鄉(xiāng)**村**號,系該村村民。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7時40分許,被告人阿某某酒后駕駛青A*****號小型轎車,在大通縣解放南路南山路口處挪車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帶其到醫(yī)院抽取了血樣。經司法鑒定:送檢的阿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10mg/100mL。
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阿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琴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