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刑檢刑訴〔2019〕982號
被告人陽某某,曾用名:歐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982********,漢族,中專文化,銷售職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縣**鎮(zhèn)**村**組**號**號,住址:長沙市芙蓉區(qū)**屯**街道**屯**路**小區(qū)**棟**室;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陽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為湘******的小型轎車從長沙市芙蓉區(qū)**街道**社區(qū)**路**小區(qū)附近的**燒烤店出發(fā),沿荷花路、瀏陽河大道由北往南行駛至川河路與人民路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檢測,被告人陽某某被查獲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8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氣檢測結果、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夏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陽某某的供述;4.血醇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陽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于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陽某某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伍小學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陽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90845****。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66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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