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19〕449號
被告人阮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97********,回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住昭陽區(qū)**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村**號**組。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決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1時許,阮某某在昭陽區(qū)**路**菜市場內將一個毒品海洛因零包丟在一個菜攤前,金某某在2019年6月12日11時許在該菜攤前拿到了這個毒品海洛因零包,該毒品海洛因零包系金某某通過微信轉賬200元向阮某某購買的。阮某某販賣的毒品海洛因經稱量,凈重0.31克,經鑒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阮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的行為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阮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阮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鄒毅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98頁。
????3.有關涉案款物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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