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一刑訴〔2020〕783號
被告人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811992********,漢族,大專文化,電梯維修工,住新沂市**街道**村**巷**號。被告人闞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闞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闞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闞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闞某某及值班律師、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闞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闞某某持C1證飲酒后駕駛蘇CW****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新沂市馬陵山路沭河橋北側輔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沭河橋東側地段時,因對路面情況觀察疏忽,撞到路牙石后,摩托車失控滑行撞到行人楊某某、張某甲,發(fā)生事故,?致被告人闞某某與楊某某、張某甲受傷,車輛損壞。經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闞某某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9.9mg?/100mL血。經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闞某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闞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刑事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闞某某已與被害人楊某某、張某甲法定代理人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馬某某、張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張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闞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闞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闞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乾梅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闞某某現在居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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