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檢刑訴〔2020〕457號
被告人闞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3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和居住地均為安徽省肥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肥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肥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闞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闞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皖******號小型轎車,沿肥東縣金陽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臨泉東路交口處,與畢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及畢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經(jīng)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闞某某當時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23.1mg/100ml。經(jīng)肥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闞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畢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闞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闞某某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均應(yīng)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闞某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肥東縣人民法院檢察官:項良誠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闞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谄渚幼〉亍?/span>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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