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滿檢刑訴〔2021〕1號
被告人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1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住滿洲里市**平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滿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21年1月8日被滿洲里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滿洲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閻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閻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黑A*****號“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在滿洲里市道南阜城街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滿城新世界”小區(qū)院內(nèi)被交警依法查獲。經(jīng)血樣檢測,被告人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15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
2.書證:歸案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閻某某的供述:閻某某的供述與起訴書指控的???
犯罪事實一致。
4.鑒定意見:乙醇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提取血樣登記表、提取血樣筆錄等;
6.試聽資料:現(xiàn)場指認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閻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坦白。被告人閻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滿洲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尹麗飛?????????????????????????????????
2021年1月11日 ?????????????????????????????????????????????????????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跐M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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