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密檢一部刑訴〔2020〕546號
被告人閆某甲,曾用名閆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4101821994********,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鎮(zhèn)**村**號,住新密市**街**院**號**單元**樓東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5月2時許,被告人閆某甲酒后駕駛一輛白色豫A*****號豐田牌小型轎車,沿新密市**路由西向東行駛到**橋時,撞斷隔離護欄,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過車輛駕駛人報警。后民警組織對閆某甲進行抽血,封裝、送檢。經檢驗,閆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76.88mg/100ml。經認定,閆某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閆某甲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閆某甲供述及辯解;2.證人周某某證言;3.書證;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接警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送達回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收到條、到案經過、結案報告等;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閆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超過200?mg/100ml;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閆某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事故損失已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慶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閆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