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汪檢一部刑訴〔2019〕114號
被告人閆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24241969********,漢族,小學文化,黨員,汪某某**鎮(zhèn)**村村委會村書記,住汪某某**鎮(zhèn)**村?,F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17日由汪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在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辯護人邸富科,廣東普羅米修(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吉林省汪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閆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閆某甲與高某某(另案處理)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在汪某某復興鎮(zhèn)林業(yè)站轄區(qū)27林班9小班內非法開墾林地種植人參。經鑒定,非法開墾林地面積為33.93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無前科證明、林權證、林業(yè)資源檔案、未審批證明、證明、見證人身份信息、鑒定意見通知書;
2.?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指認筆錄、指認照片;
3.鑒定意見:案件鑒定報告;
4.證人高某某、閆某乙、任某某、賈某某、孔某某、孫某某、閆某丙、許某某的證言;
5.?被告人閆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接受刑罰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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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閆某甲羈押在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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