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031998********,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住南陽市臥龍區(qū)潦河鎮(zhèn)閆莊村*莊*組*號。因涉嫌盜竊,2018年10月29日被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18年11月29日經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閆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竄至南陽市臥龍區(qū)中州路至尚網吧,閆某某望風,徐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著,將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藍色華為榮耀7X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1440元。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閆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竄至南陽市宛城區(qū)長江路幸福鳥網吧,閆某某望風,徐某某趁被害人白某某睡著,將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白色小米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47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閆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竄至南陽市宛城區(qū)光武路與工農路交叉口新時空網吧,閆某某望風,徐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著,將被害人的金色VIVOY85手機、紫色VIVO21手機盜走。經鑒定,金色VIVOY85手機價值1430元、紫色VIVO21手機價值13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惠笑梅
助理檢察員:劉雅興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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