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陽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綏陽檢二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1084195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山東省招遠縣,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址黑龍江省**林業(yè)局**林場。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黑龍江省東京城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于同日由黑龍江省林區(qū)公安局東京城分局爾站派出所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林區(qū)公安局東京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末和2019年9月初,被告人閆某某為了自家儲備燒柴,在未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沒有合法采伐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東京城林業(yè)局爾站三林場施業(yè)區(qū)內12林班2小班和4林班5小班內,擅自攜帶油鋸砍伐15株楊樹,徑級14公分—48公分,合立木蓄積4.9684立方米。案發(fā)后,被告人閆某某已賠償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經偵查,被告人閆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物證油鋸一臺;
2.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鑒定人員資質證明等;
3.證人孫某甲、沈某某、孫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鑒定結論、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伐根記錄表、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盜伐林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閆某某主動向東京城林業(yè)局有限公司繳納生態(tài)損害修復費用,并取得東京城林業(yè)局有限公司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綏陽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鳳林
?????????????????????????????????????檢察官助理:王士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閆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作案工具油鋸一臺。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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