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訥檢刑檢一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2221966********,漢族,小學文化,系黑龍江省訥河市**鎮(zhèn)**村**組農民,住該組。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訥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審,同日由訥河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訥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7時許,被告人閆某某返回訥河市**鎮(zhèn)**村**組住處,與被害人傅某某(女,62歲)在屋內因鐵筐歸屬問題發(fā)生口角,閆某某將傅某某從屋內拖拽至院內,與傅某某一起的其孫子范某某持木棍欲毆打閆某某,閆某某將木棍從范某某手中奪下并擊打其腿部,又持木棍擊打傅某某頭部、肩部、背部、臀部數(shù)下。經(jīng)鑒定,傅某某體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頭部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閆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訥河市**鎮(zhèn)**村**組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木棍照片;
2.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
3.證人范某某、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傅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訥河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齊訥)公(刑技)傷檢(法臨)字[2020]30號鑒定書、補充鑒定書;
7.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菲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閆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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