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遷檢一部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831989********,漢族,中專文化,**有限公司工人,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遷安市,現(xiàn)住遷安市**鎮(zhèn)**村**號。于2019年10月29日被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經我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遷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閆某某酒后駕駛冀CJ****號牌轎車在遷安市燕山大橋處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前方同向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及步行的被害人陳某甲相撞,造成陳某甲死亡、李某某受傷和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閆某某棄車逃逸。被告人閆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現(xiàn)場照片;2.書證: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遷安燕山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死亡注銷證明、呼氣酒精測試、毒品測試單、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遷安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執(zhí)行回執(zh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駕駛人信息查詢、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信等;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乙、李某某、陳某丙、蔡某某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閆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唐山宏基司法鑒定意見書、新疆華通交通事故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遷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臨床鑒定書、遷安市公安局法醫(yī)損傷檢驗鑒定書;6.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遷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海波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閆某某現(xiàn)羈押于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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