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一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閆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91986********,回族,初中文化,群眾,住正陽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莊027,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正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駐馬店市正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閆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閆某喝酒后駕駛一輛白色傳祺牌牌號為豫A**CY*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正陽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路段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后經(jīng)鑒定,閆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6.7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物證;
3.被告人閆某的供述與辯解;
4.證人陳某、姚某、閆某某的證言;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閆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正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淑慧
檢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閆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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