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津檢一分院公訴刑訴〔2018〕40號
被告人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市,公民身份證號碼130228196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號樓**(戶籍地河北省遵化市**鎮(zhèn)**路**號)。2003年8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9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滄州市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4年2月4日刑滿釋放。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拘留;2018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閆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閆某某因經濟拮據,決定前往天津盜竊,目標確定為天津市西青區(qū)王穩(wěn)莊鎮(zhèn)小孫莊村南膠輪廠被害人馮某某的倉庫。當日,閆某某騎電動三輪車自河北省滄州市趕至該倉庫附近,21時許,其趁機從該倉庫后側廢棄魚塘進入院內,將存放于院內線籠中的兩根電纜線竊出,藏匿于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后斗內返回河北省滄州市。
次日4時許,被告人閆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途徑天津市靜海區(qū)大邱莊鎮(zhèn)北尚碼頭村村北,駛入附近田地內的土路,將車上的電纜線搬到地上焚燒線皮。其間,被害人張某某行至該處,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中閆某某使用鐵撬棍連續(xù)猛擊張某某的頭面部數下致其倒地。后閆某某將鐵撬棍放回電動三輪車后斗內,駕駛該車逃回滄州市住處。當日6時許,張某某被群眾發(fā)現已死亡。案發(fā)后,閆某某被抓獲歸案。
經鑒定,張某某系被他人用金屬條形鈍器多次打擊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盜電纜總價格人民幣130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撬棍等物證;2.戶籍材料等書證;3.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5.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7.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殺害他人,致人死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劉巍
2018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4.物證遂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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