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青檢二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門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11970********,漢族,初中肄業(yè),個體,戶籍地為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園**號樓**門**號,現住址同戶籍地。2003年6月6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2016年10月19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解除取保候審。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經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41982********,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地為天津市南開區(qū)**路**里**號,現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園**號。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經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61986********,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地為天津市紅橋區(qū)**園**里**號樓**門**號,現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園**號樓**號。2018年9月30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8年12月16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經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門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詐騙罪、被告人時某某、李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門某某、時某某、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6月30日15時許,在天津市西青區(qū)福姜路福悅里小區(qū)門口,小區(qū)物業(yè)工作人員崔某某(已判刑)因交納物業(yè)費、車輛進出小區(qū)等問題與王某某、肖某某發(fā)生矛盾,后崔某某伙同被告人門某某、時某某、李某某使用拳腳將王某某、肖某某打傷。經鑒定:王某某外傷后右枕部頭皮血腫鑒定為輕微傷;右額部頭皮軟組織挫傷,鼻部軟組織挫傷,口腔頜部軟組織挫傷鑒定其為輕微傷;右眼挫傷鑒定其為輕微傷;胸部軟組織挫傷鑒定其為輕微傷;右側眶內壁及下壁骨折鑒定其為輕傷一級;眼部外傷造成右眼眶內、外壁骨折導致右眼球內陷0.4厘米,構成輕傷一級。肖某某外傷后右眼鈍挫傷,鑒定其為輕微傷;+2牙折,鑒定其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門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時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勘驗、辨認筆錄;
6.鑒定意見;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時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門某某、時某某、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時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時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時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匡
檢察官助理:馬士磊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門某某、時某某、李某某現羈押于天津市西青區(qū)看守所。
2.案卷六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光盤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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