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葉檢一部刑訴〔2020〕211號
被告人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2********381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葉縣**鎮(zhèn)**寨**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銀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銀某某酒后駕駛豫******號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葉縣保安鎮(zhèn)保安街東楊莊路口處,被巡邏民警查獲。經檢驗,被告人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4.03mg/100ml。被告人銀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鑒定意見;
3.戶籍證明等書證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銀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蕾
檢察官助理:陰云開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銀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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