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0〕1635號
被告人錢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25196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村**浜**號。被告人錢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20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錢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錢某某承接位于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村**浜**組的民房翻建工程,后組織被害人嚴某某等人進行施工作業(yè)。被告人錢某某作為施工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進行有效的安全監(jiān)管,致被害人嚴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16時許在卸混凝土時,從二層樓面墜落至地面,于當日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嚴某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錢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錢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48.5萬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賠償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惠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錢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
5.?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錢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錢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巍
檢察官助理?楊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錢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聯(lián)系電話:1395112****;
2.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1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