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現(xiàn)住在南昌市青云譜區(qū)**道**號**單元**室,公民身份號碼:3601031971********。2002年3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強制隔離戒毒;2008年5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南站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3月22因犯盜竊罪被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大院派出所強制隔離戒毒。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經(jīng)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吸毒人員梁某某告知被告人錢某某欲購買250元毒品海洛因并約定交易地點,后錢某某從一個外號叫“莽子”毒販處拿了250元毒品海洛因,錢某某拿到2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去南昌市西湖區(qū)系馬樁羅家塘路的一個巷子內(nèi)與梁某某進行毒品交易(在交易前錢某某把從“莽子”那里拿來的250元毒品中自己私自扣留了50元左右的毒品自用),交易時梁某某通過微信掃二維碼支付給了錢某某250元,錢某某將剩下的200元毒品交給了梁某某。2019年12月4日12時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大院派出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區(qū)系馬樁街將被告人錢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辨認筆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刑事判決書、人口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梁某某、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同時,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有盜竊前科和吸食毒品劣跡,可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錢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華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錢某某現(xiàn)羈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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