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883號
被告人錢某某,男,漢族,1998年**月**日出生,文盲,籍貫云南省羅平縣,群眾,無業(yè),戶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鄉(xiāng)**村**號,在津無固定住所,公民身份號碼5303241998********。2019年3月23日因盜竊罪被公安南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因錢某某棄保逃跑,被公安南開分局批準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2020年5月11日,錢某某被抓獲后因不適宜羈押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2020年7月23日,錢某某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再次盜竊被公安南開分局指定監(jiān)視居住,2020年7月30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并于當日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9時許,被告人錢某某在本市南開區(qū)黃河道永基大廈A1-12D號李先生牛肉面餐廳宿舍內,趁同事劉某某上廁所之機,進入室內,將劉某某床上的紅色VIVO牌X21型手機一部及枕頭下人民幣現金2000元盜走。經天津市南開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手機價格為1433元人民幣。
2020年7月22日2時30分許,被告人錢某某在天津市南開區(qū)天佑城5樓“七欣天”品蟹軒飯店后門,趁無人看管之際,進入飯店,盜竊蘋果牌iPad第5代型2017款32GB內存平板電腦一臺(型號A1822,序列號:GCVVN7JZHP9X),后藏匿于天佑城5樓消防通道的消防箱頂部逃離。經天津市南開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平板電腦價格為1405元人民幣。
2020年7月22日3時30分許,被告人錢某某在天佑城4層“辛香匯”飯館,用該飯店廚房的菜刀撬開該店收銀處抽屜,盜取現金798元人民幣,一次性藍色口罩46只、力箭牌19件五金工具套裝德國家用工具箱一套。經天津市南開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格共為152.6元人民幣。后被告人錢某某又來到天佑城4層“小島斗牛家”店鋪內,使用盜竊所得工具箱內的十字改錐擰開該店收銀臺螺絲,盜取現金3100元人民幣,華為牌NOVA型4GB+64GB內存玫瑰金色手機一部(型號:HUAWEI?CAZ-AL10)、華為牌手機一部(型號、內存不詳,串號不詳)、眼鏡一副(品牌、型號不詳,藍色眼鏡腿),并將工具箱及改錐遺棄在該地后逃逸。經天津市南開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格共為300元人民幣。
經訊問,被告人錢某某對涉嫌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自愿認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指認現場照片、被盜物品照片、情況說明等書證;
2.?被害人劉某某、李某某、蔣某某、羅某某陳述;
3.?證人楊某某、張某甲、王某某、安某某、張某乙、柳某某、阮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現場勘驗筆錄;
6.?檢查筆錄;
7.?鑒定意見;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虞雄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錢某某現羈押于南開區(qū)看守所。
2.案卷三冊、光盤四張、起訴書八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換押證》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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