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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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檢訴刑訴〔2020〕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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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41985********,漢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貨車司機,住泰州市姜某區(qū)**街道**城**宮**幢**室(戶籍地泰州市姜某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錢某某曾因毆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錢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錢某某于2020年4月2日22時26分許,醉酒后駕駛蘇M****號小型轎車沿泰州市姜某區(qū)**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路路口時,與由南向北左轉彎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駕駛的蘇M****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受損。被告人錢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錢某某事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4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錢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前科劣跡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經(jīng)過、賠償調(diào)解書等書證;
2.證人申某某、孫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
6.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等;
7.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道路監(jiān)控錄像、監(jiān)控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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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沐杰
????????????????????????????檢察官助理丁建進?????????????????????????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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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錢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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