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錢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811977********,漢族,???/span>文化,個體,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江蘇省東臺市 ,住東臺市**豪庭**號**樓。被告人錢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4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當日由該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姜冬芹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時許,被告人錢某某飲酒后持B1E駕駛證駕駛蘇J****小型普通客車,沿東臺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路與**路交叉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抽血檢驗,被告人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0.9mg/100mI。
被告人錢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錢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錢某某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錢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錢某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已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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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余麗娟
檢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錢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跂|臺市**豪庭**號樓**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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