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鐘檢一部刑訴〔2020〕373號
被告人鐘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041997********,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所在地常州市鐘某某**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鐘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巢冬艷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鐘某甲于2020年6月17日凌晨,醉酒后駕駛蘇DF****號小型轎車沿本市鐘某某水杉路自東向西行駛,行駛到水杉路與月季路路口東側(cè)時與道路護欄相撞,致車輛、護欄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鐘某甲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93.4毫克/100毫升。
案發(fā)后,被告人鐘某甲打電話報警,停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事故處理,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賠償護欄損失人民幣3540元,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書證;
2.證人鐘某乙、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鐘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鐘樓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鐘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宏芳
檢察官助理:武斌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鐘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诒臼戌娔衬?*小區(qū)**幢**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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