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騰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克檢公訴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5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克什克騰旗,住**鎮(zhèn)**家屬樓**號樓**單元**室,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克什克騰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克什克騰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7時許,被告人鐘某甲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蒙D9****小型轎車沿省道105由東向西行駛至635公里+700米路段時,與車某某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蒙HB****號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蒙HB****號小型越野客車駕駛人車某某死亡,蒙D9****小型轎車駕駛人鐘某甲、乘車人鐘某乙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鐘某甲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車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車某某系鈍性外力致其死亡,鐘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鐘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歸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鐘某乙、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鑒定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5.勘驗筆錄:車體痕跡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甲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清華
檢察官助理:張恩齊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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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鐘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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